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人民法院自觉担当起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责使命,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任务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为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办好相关案件,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J9九游会 九游会J9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发布了6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J9九游会 九游会J9“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和“唐山市某劳务公司诉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
张某某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铁路专属民事案件。据介绍,本案中,当事人分别是津冀两地企业和居民,案情复杂,时间跨度大,且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司法审判工作面临较大压力。
案情显示,某铁路客运专线日全线开通试运营。某铁路客运专线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县穿过,东西走向,铁路系高架形式,距离地面约25米,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
原告张某某及家人居住和经营农家乐饭店、旅馆的三处房屋位于铁路南侧,与高架铁路桥墩的距离分别约为84.4米、90.6米、117.4米。原告张某某认为,该铁路修建过程中和运营后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排除危害、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线路两侧安装了用于隔声降噪的声屏障,依照《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对距离铁路边界外轨中心线米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54.3dB,夜间等效声值45.3dB;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原告张某某三所房屋处的噪声检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值分别为55.7dB、55.6dB、54.5dB,夜间等效声值分别为43.2dB、43.5dB、42.2dB,未超出《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2019年12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J9九游会 九游会J9驳回原告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中,铁路噪声虽未超过标准,但确实对群众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且涉及面较广,为确保案结事了,为百姓带来更安宁生活,天津、北京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敦促被告承担企业责任。案件经过天津、北京两地法官共同努力,最终案结事了,原告服判息诉。
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解决方案。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切实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了更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唐山市某劳务公司诉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是人民法院着力保障新型环保企业项目运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本案中,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商定由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向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吊车,用于其承包的河北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环保除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此后,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使用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交付的吊车入场施工,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多次催要,经过近一年等待仍未收到剩余待付租金,故向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判令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市的以科技为支撑,从事京津冀环保设备安装的“专精特新”企业。其承包的环保除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是为了落实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等国家宏观政策,推进美丽宜居京津冀建设而实施的系列改造工程。河北某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得益于该工程实现了产业结构升级、全面绿色转型。但被告北京市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回款暂遇困难,加之资金投放在刚中标的天津杨柳青某热电厂综合整治改造工程中,以致无法一次性偿还拖欠的租金。
本案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情况、结算金额等均没有争议,且原告唐山市某劳务公司曾予以宽限还款,说明双方具备调解可能性。于是,法官灵活运用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促使双方在线深度沟通,耐心向其剖析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认三期还款计划。此后,被告如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据介绍,被告作为专业环保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京津冀区域内服务钢铁产业减污降碳、厚积绿色发展动能。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积极促成各方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为促进案涉重点环保项目顺利运营,助力新型环保企业可持续发展,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