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9九游会 九游会J9J9九游会 九游会J9J9九游会 九游会J9环卫设施是公共资源,但少数居民为了个人利益,将政府建起来的公共设施关闭,甚至拆除。请问,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有何规定?
感谢你对环卫设施的关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污卫生管理条例》对环卫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放。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提倡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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