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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J9 J9九游会环卫设施十篇

发布时间:2024-05-31 23:08:37人气: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环卫设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九游会J9 J9九游会环卫设施十篇(图1)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收集房、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增强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项目计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建或补充配置方案,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十二条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建设项目竣工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风景名胜区应当建设星级旅游公厕;其他城市化地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二类标准。

  第十五条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以及独立配置的公共厕所等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环卫部门或者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恢复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工作。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对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按“先建后拆”原则,应当先建好后方可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拆除后不复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与外来人口不断增多,城市固有的环卫基础设施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尤其是在我国的中小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基础差、底子薄,环卫部门的建设与管理水平不高,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城市环卫设施的发展建设,具体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全省大多数小城市,在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方面,至今仍采用原始的手工劳动,环卫工人尚没有从笨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由于环卫工人在露天、流动的环境下工作,按照CJJ27—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定: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休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停放场所工具等。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小城市尚无工人作息场所,不利于调动环卫工人的积极性。

  就目前我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面临三难问题,即:选址难、建造难、环建难。究其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城市居民对环卫缺乏足够的认识,环卫意识淡薄,城市环卫规划在落实过程中不被广大居民所认可。此外,我国城市环卫规划建设还不够科学,缺乏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小区规划建设的总体考虑,导致城市环卫工程建设严重影响城市的与小区建设的总体布局,成为一种不和谐的因素,导致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在建设过程当中遭到了居民以及工商业者的反对甚至是破坏。

  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相关数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中小城市的公共厕所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此外,有限的公厕在城市中的规划与布局中分布还不够合理,而且破坏问题也比较严重,导致能够正常投入使用的公厕数量在不断减少。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增加,城市垃圾量平均每年约以10%的速度递增,垃圾处理没有好的设备和场地。在城市郊区和农村都很难找到垃圾的处理场地,“垃圾在城中、城在垃圾中”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只好利用废旧坑塘进行简易填埋。垃圾渗液无法处理,污染环境、浪费土地等资源,难以使垃圾处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我国城市环卫工作在很长的时间里,不被广大的市民所重视,居民没有足够的环保意识,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极大的增加了城市环卫工作的难度与任务量。由于环保意识薄弱直接导致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规划工作的不重视、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能力不足,最终造成我国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不合理与严重滞后的局面。

  在环卫基础设施上,由于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给环卫设施的建设造成浪费,也是环卫设施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在转运站的建设上,根据CJJ47—91《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垃圾转运站的位置和数量是根据垃圾日转运量确定的,垃圾日转运量的计算公式如下:Q=δnq/1000

  由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垃圾日转运量与服务区域的实际人数、人均日产垃圾量、气化率等因素成正比,这样对于居住密度高、建筑容积率大的生活小区,垃圾日转运量就大,所需建设转运站的数量相应增加。做专业规划时仅考虑服务半径,没考虑垃圾日转运量,以致使转运站的布局显得不合理,为避免盲目建设造成的浪费,要严格按照科学理论作指导。

  地方政府对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是制约城市环卫工作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将经济发展建设资金多数用于道路、桥梁以及建筑工程上,每年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的投入少之又少。此外,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还比较单一,仅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对城市环卫设施进行规划与建设还必须拓宽建设资金的渠道,保障建设资金的充足。

  环卫基础设施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形象,是一个城市十分重要并且不可缺少的公共设施,同时更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利益。如何充分利用环卫专项建设资源,在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相关环卫部门来说是个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体系。

  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和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及项目服务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及检查考评办法》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切实履行服务合同,认真落实“全面控制、细节管理、现场督导、文明服务、一丝不苟”的环卫工作方针来加强城市环卫设施建设。

  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员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并进行核查和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应该坚持科学和详细,包括材料、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其他施工条件等计划和准备情况,并包括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工艺图等必要的开工基本资料。

  监理人员应该对开工报告详细核查,在开工之前尽可能地检查存在的相关问题,保证开工后工程的顺利进行。

  1.核查施工材料,对照其与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人员及其他施工条件与此是否符合。

  2.采用全程监控以及时时巡视等方法,检查负责人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避免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行为发生,在现场及时发出警告进行合理的现场指挥。

  3.对重要工序、首次工序、欠稳定工序和不易测控等工序严格监督,全程监督施工过程。在监理相关检验表如实填写在监督施工所见到的施工情况、个人鉴定意见。对于各种监督以及质量保证资料进行严格的规范,资料整理后,将其作为后续承包人工序检验申请批复单是否批准的依据。综合而来,形成一套完整的属于监理人的监理资料,对于工程项目质量进展情况保证有根有据,合理的监督体系和资料依据有利于避免质量失控。

  应该督促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人员规范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艺)完工后进行自我检查。自检合格后,再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当一个单项、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首先,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进行一次完整的自检,并且收集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自检试验的结果,最终提交交工报告,并进行工程质量评分。

  由专业监理人员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系统验收,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使用或者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1.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因此,应该督促工程施工和监理人员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将强制性要求贯穿到施工前后的方方面面。

  2.提高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工程正式开工前,就要依据相关法规,召开监督会议,明确各方职责,使工程参与各方职责分明,明确施工目标。

  3.针对不同工程制定相应方案,提前预防控制。环卫基础设施基本上都在城中人群集居地,受自然环境限制,为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应该提前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如新建环卫垃圾中转站等地下工程,应加强基础围护及开挖工程的监督力度;公厕改造装修工程应加强对装饰材料的质量抽检等。保证方案的周到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是灵活而且动态的,实际情况往往与设计相冲突并且复杂,监理人员要依工程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决定,有利于工程建设。

  1.严格执行质监职能,提升环卫设施质量水平。严格依法治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施工参与单位,加大《建筑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在保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要求工程参与各方踏实进行工程建设,避免盲目追求超标准建设,加重社会经济负担。

  2.加强施工巡查,确保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创优与查劣结合,服务与监督结合。认真处理工程参与各方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同时,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法律检查工程质量,避免质量隐患和安全使用功能缺陷。提倡工程创优,查处劣势工程。

  工程建设完成之后,严格做好验收工作。一旦现环卫基础设施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监理人员要及时出示书面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并且重新验收。严格检查把关,确保环卫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环卫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关系着一个城市的重要形象,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水平。在日常建设的过程中,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点,保证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落到实处,提高群众对于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满意程度。最终达到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及市容市貌,提升群众的生活质量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伴随而来的是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城市垃圾急剧增加。因此,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各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环卫设施建设最具指导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控规层面的环卫设施规划作出探讨。

  沙北片区位于周口市川汇区,西起贾鲁河,东至大庆路,南临沙颖河,北至建设路,总规划用地3.79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位于沙北滨河地区,本次规划地块南侧沙颍河为城市结构中“一河穿城”之河,文昌街、八一路分别为“两轴拓展”之“东进轴”和“南联轴”,同时规划地块也是以周商路、大庆路交通性主干道为边界的城市核心区域部分区域,可见其在周口城市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自2000年周口撤地建市以来,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市政设施逐步完善。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心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就沙北片区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① 生活垃圾混合收运,不利于再生资源的回收和最终处置;人工收运作业比重高,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大。

  ② 市容环境卫生机械化作业水平较低,街道清扫仍然主要靠人力,专用机具、车辆等设备落后,数量少。

  ④ 医疗垃圾未做到独立清运、处理,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潜在危害大。

  近期,环卫设施满足城市需求,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实现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粪便排放管网化,环卫作业机械化,逐步推行源头削减计划。

  远期,环卫设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立和完善资源回收系统,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建立完整、先进的环卫监控体系,实现环卫管理科学化,环卫科技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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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解决沙北片区实际问题出发,并统筹考虑财政情况,本着目标先进、逐步实现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2)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布局应本着方便、卫生,有利于管理和作业。一般应靠近道路,尽量在生活居住区以及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要求交通方便,易于识别,方便使用。

  q――服务区域居民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当地资料时,垃圾人均日产量可采用0.8~1.2kg/人・d,气化率低的地方取高值,气化率高的地方取低值。本次规划取1.0kg/人・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如无资料时,δ值可采用1.3~1.5。本次规划取1.3;

  (1)生活垃圾收集以容器为主,提倡裸垃圾倾倒,并分类投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流程如图所示。

  (3)2015年开始在沙北片区内试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试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采用上门服务收集或居民自行投放两种方式,通过垃圾收集容器间,实施密闭收集。在区内推行无公害商品包装。到2020年,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水平达到50%;约80%的生活垃圾进行焚烧或卫生填埋,其余约20%的可回收物经生活垃圾分拣处理转运站细分类后出售,余下不可回收部分进行焚烧并填埋。

  (4)完善医疗垃圾的收运、处理、处置系统,全封闭收运,并进入焚烧场单独焚烧处理,灰渣卫生填埋。

  (5)生活垃圾收集将逐步采取源头分类投放,定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水平逐年递增,到2020年达50%。

  (6)可回收物运至生活垃圾分拣处理转运站,细分类后的可回收物直接出售,资源回收的剩余垃圾再用压缩密封式垃圾车运往焚烧场。

  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商业性路段宜小于400m,生活性路段宜为400m~600m,交通性路段以600~1200m为宜,大于2公顷的公共绿地也应设置。至规划期末区内共规划公厕30座。公厕建筑面积一般为30~60平方米,独立式公厕用地面积应大于80平方米。同时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附属式公厕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同时室外应设置醒目标识。

  前面经计算得出规划区内日垃圾转运量为145吨,因此规划期末区内共规划垃圾中转站3处,采用小型V类转运站,设计转运量为50t/d,位于人民路与规划一路东北、新民路与前太平街东北部以及庆丰西路与轻工二路东北部,用地面积分别位于为1508、1500和915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间隔一般不得小于8米。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一般每4幢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生活垃圾容器间按照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分类设置三种垃圾容器,垃圾容器应为活动式,便于清运,还应能够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垃圾容器间应设置通向污水管道的排水设施。

  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道路两侧,商业街、广场、等繁华区,以及公交车站点、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周边必须设置废物箱。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80-150米设置废物箱。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100-200米设置废物箱。道路废物箱的设置可按不同路段人流量和污染情况做间隔调整。

  公交车站点、停存车场等人流量较大,易发生污染的地区及公共设施周边应根据需求,合理设置废物箱。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设置废物箱的有效容积为100-150升,限高1米。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设置废物箱的有效容积为80-100升,限高1米。

  商业街、步行街等繁华地段,设置废物箱的有效容积为150-200升,限高1.1米。

  公交车站点、停车场等人流量较大,易发生污染的地区及公共设施周边设置废物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需求,选择上述规格的废物箱。

  废物箱应选用多箱或多格并标以不同标识(如废纸、塑料橡胶、玻璃、金属和其他垃圾),以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要求。

  工人作息场所宜与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车场、独立式公共厕所合建。区内数量按照清扫保洁服务半径1km设置,结合垃圾转运站建设设置3处,结合公厕建设设置3处,每处休息场所面积30平方米。

  环卫车辆按照2.5辆/万人估算,本编制单元需27辆,按照中小型车辆每辆100平方米停车场用地面积计算可知,共需2700平方米停车场用地。环卫车辆停车场可结合垃圾转运站合并建设,但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在今天,城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对于自身生活的环境条件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卫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了“城市静脉”与“城市肾脏”的功能强大与否。要解决现代城市所面临的垃圾围城、垃圾处理难以为继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编制具备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高质量的规划,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张志宏.北京市海淀区环卫基础设施规划的思考 [J].环境卫生工程, 2006,14(2)

  [2]郑连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指南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1李回焱(1985-)男,河南省郑州人。现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助理规划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每天所产生的垃圾、污水与日俱增,它们所产生的刺激性气味不仅难闻,而且对环境也有污染,特别是在气温比较高的夏季或者是在温度比较高的地区,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根据研究发现,这些气味中主要是有机污染物,在环境适宜的情况下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处理起来也很不容易。

  这种方法主要就是在有臭味的场所使用风机,增加空气流动速度进而降低污染物气味的浓度,控制好气味的大小。这种方法相对来说是比较环保的物理方法,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也不能够大面积的推广使用。一般只是用于范围比较小的场所。

  由于污染气体也是由大量的分子组成的,可以通过过滤的方式实现减小气味的目的。主要就是通过引风机吸入污染气体,通过除臭装置过滤并排出,能够很好地实现降低臭味的目的。这种除臭装置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物理模式:水和活性炭能够对一些气味分子进行吸附,臭味气体通过这两种物质的过滤,已经能够降低有机污染物的浓度。但是这两种物质自身的吸附能力是有限的,还不能实现大面积的环境治理。只能应用在臭味浓度比较低的情况。

  化学模式:在经过物理模式处理后可以通过一些化学药剂来实现对气味中有害物的分解,进而实现对臭味气体的净化。但是化学物质对于环境毕竟是有害的,使用这种方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对环境会产生二次伤害,所以使用的地方比较局限。

  生物处理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弥补了化学模式的缺陷而产生的新技术。在大自然中存在一些有益菌,这些有益菌能够对物质进行有效分解,通过人工培育之后就能够形成生物菌膜。当臭味气体通过这个生物菌膜时就会被其中的有益菌分解,没有被分解的仍会排出。这种方法效果的好坏和所选择生物菌有直接关系。为了能够保证生物菌存活时间长,需要高科技的设备和很大的资金投入,而且这种菌的培养时间长,对臭味气体的分解也不完全,对环境的要求比较高,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受到了限制。

  目前最常采用的就是负压吸附处理法,但是这种方法对于臭味气体的处理还不是很完全,我们还应该对其开发和创新。

  通过调查发现,在大雾天气有害物质散发的气味更大。雾气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空气不流动,而正因为空气不流动污染物就不能够很快的扩散。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我们能够利用雾气实现臭味气体的快速扩散,同时使用一些能够净化的技术,并与一些对环境没有害处的植物液相结合,就能够实现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程度。这种方法可以适用于室内和失误。而且植物液的价格还比较便宜,只需要把植物液进行雾化,让植物液能够和有害气体一起进行流通,并对有害气体进行分解,进而达到清理的目的。人工雾化方法不仅弥补了负压吸附方法的缺点,还减少了对环境再次污染的问题。

  不过这种方法也存在缺点,由于这种方法主要依靠的是水,这也说受周围环境中湿度的影响,这就会对家用电、金属等产生破坏,所以并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使使用。由于这种方法需要人来操作,植物液雾化之后容易吸入人体,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针对植物液的浓度应该有严格的要求。甚至有人把虫剂直接倒入其中,造成人员中毒。所以这种方法不适合在人员多的地方使用。

  顾名思义,就是强制进行水气交换来实现净化臭味气体的方法。具体来说,这种方法就是把水、气进行双循环及时,把除臭剂分布在一个网格的空间,并不断地进行循环操作。这样就能够强制臭味气体通过这个网格空间,并和除臭剂反应,进而达到净化的效果。

  这项技术相比其他几种技术配置更加灵活、设备大小可以根据所使用范围的大小进行改变,不仅能够空间狭小的卫生间除臭,增大设备还能够对垃圾处理站进行除臭,这不仅弥补了人工雾化方法对设备的损害,对于环境也没有伤害。正因为这种方法强制气体和除臭剂进行反应,没有其他气体排出,所以对环境是零污染,同时不用架设排气设备,减少了资金投入。

  气洗法指将恶臭气体收集后通入水、酸、碱等溶液中进行吸收。采用的方式有填充塔式、喷洒塔、气泡塔、流动式吸收塔或者文丘里洗涤除尘+生物过滤池等。该法运行费用高,管理复杂,不适合于水溶性较低的气体。

  将恶臭气体喷淋后通入具有强吸附能力的物质,如活性炭、硅胶等。该法对硫化氢、氨气等无机分子的去除率较低。

  将恶臭气体直接送人燃烧室进行燃烧,气温大于800℃。该法可彻底去除污染物,但运行费用昂贵,不适合去除含硫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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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氯、次氯酸钙、二氧化氯、臭氧等氧化剂,利用氧化作用,使其与臭气中的致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改变其化学特性和物理形态,去除臭味。该法运行费用较大,对生物菌种有抑制作用。

  利用一种或多种有益微生物,抑制有机物质的分解。这种微生物制剂由乳酸菌、放线菌、光合菌、酵母菌和藻类等组成。能够将多种挥发性气体(VOCs)和其它恶臭气体降解为无害无味的中间代谢产物,防止有机质腐败,消除恶臭。

  简易的去除方法包括机械通风、水冲洗、遮蔽剂,重点场所可采用微生物除臭液擦洗地板。每天至少两次,用人工喷壶,在厕所角落、大小便槽、墙壁喷洒除臭剂,每天五到七次。植物提取液稀释后添加在雾化器加药系统,采用自动开停。在每天晚上添加化粪池强效分解剂。

  小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需强化水冲洗方式,完善场所地下排水设施;室内收集站应配套微生物冲刷和植物提取液自动化喷洒除臭系统。中、大型生活垃圾中转站作业车间设计为封闭式,进出口设置风帘,整个作业在微负压环境中进行,防止臭气外逸;卸料大厅泊位上方设置气体收集系统,臭气由设置的吸风罩抽吸收集后进入末端除尘脱臭系统;储料区设置天然植物液喷淋系统,吸附降解臭气。

  无害化填埋场恶臭污染范围广、浓度高、危害大。在垃圾中转或定点倾卸区,应尽量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和贮存设施的封闭性,减少垃圾停留时间,及时清除陈腐垃圾,并定时喷洒药剂或石灰等防蝇除臭;填埋区实施的斜面作业中,应在尽量缩小的区域内快速地进行平铺、压实和覆土操作。应减少平铺时垃圾的飞扬和抛洒,确保压实强度。污水处理区有条件的可密闭化,尽量不添加除臭菌种,以免增加渗沥液处理难度。生活管理区应处于填埋场的上风向,周围建有围墙、灌乔木、绿地、防护林等阻隔,并定时喷洒除臭防腐剂或其它有中和掩蔽作用的药剂。办公楼、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内应密闭,并采取空间消臭、强制通风相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地降低恶臭影响。

  [1]李夏,张益.大型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环保除臭措施[J].环境卫生工程,2005,13(6):62-64.

  同志现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设施设备科科长、所支部第二小组组长。多年来她能在学习和工作中坚定信念、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曾获得区环境卫生管理先进个人、、区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个人记功、区个人记功等荣誉称号,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作为一名员,同志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处处体现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在前,享受在后。

  作为一名小组长,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及“讲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活动中,她带领小组成员加大学习力度,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广泛的自学,积极参加各项理论学习、参观教育活动,将学理论与献良策、促生产结合起来,不断强化争第一、创一流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迎世博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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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旅客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垃圾。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倒污水。禁止在里弄、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两侧、里弄内临时堆放物品时,应保持道路和里弄的清洁,不得有碍环境卫生。

  严格控制饲养信鸽。饲养信鸽必须有环境保洁措施,不得有碍周围环境卫生,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牌、画廊、广告、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应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整洁;临时的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不得阻塞环境卫生作业车辆进出的通道。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集市贸易市场设摊,应按有关规定,保持摊位的整洁,做好周围的清扫保洁工作。

  设在非集市场所的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应自备垃圾容器,并保持摊位和营业场地周围的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厕所、倒粪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清洁和完好。

  除出现恶劣气候等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

  垃圾堆点的设置单位,应加强对垃圾堆点的管理,周围设置围栏,采取灭蝇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和居民应妥善使用室内外卫生设施,不得将堵塞管道的废弃物丢弃在抽水马桶、下水管道或垃圾管道内。

  房产所有者、市政部门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各自职责保持化粪池和储粪池及管道的完好,以及下水道的畅通。

  粪便满溢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组织房产所有者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先行清除、疏通,后分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维修。

  房产所有者应保持建筑物内垃圾管道的完好。对堵塞或损坏的垃圾管道,应及时疏通、维修。

  第十八条装卸、运输货物和垃圾、粪便时,应做到场地整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泄漏、散落。

  第十九条居民应按规定将粪便倒入倒粪站,将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桶)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地区,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传染病人的粪便、动物尸体,必须按有关规定消毒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垃圾堆点和下水道。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环境卫生和垃圾、粪便,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应自行负责保洁和清除,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清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居民和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处理。

  第二十三条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临时占用道路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负责。

  里弄、新村内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划块包干,或由单位和居民支付清扫费,组织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垃圾应随时清除,不得扫入马路。

  第二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按规定清运、处理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第二十五条黄浦江、苏州河等主要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保洁。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第二十六条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下通道、隧道、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文娱体育、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内的清扫保洁,由各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菜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等处所的垃圾清除和环境保洁,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外国驻沪机构庭院内的生活废弃物和树木枝叶、杂草泥土、工程渣土等垃圾,应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需要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区、县以上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建。

  第三十一条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旅游点、集市贸易市场、菜场、大型商店、、宾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三十二条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居住区、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按有关规定,配建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由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上述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已建成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原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改进。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提交审核的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文书,应在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各类房屋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设置、维修;对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应及时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搭建的临时用房和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自行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集装容器。

  第三十五条本市水域各类船舶、趸船,应配置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集装容器。未设置容器的船舶应有过渡性设施。

  第三十六条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监督工作,并设置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利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控告、揭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的七天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控告、揭发人。

  (四)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举报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第四十一条符合第四十条奖励条件,成绩优异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事迹突出者,按程序由市、区(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令其改正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菜场、集市贸易市场、车辆停放场的垃圾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损害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除对当事人处罚款外,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构成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卫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工资政策兑现难,不但让在一线工作的职工合法权益不能维护,还极大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同时环卫工人工作条件较为恶劣,长期接触大量汽车尾气、空气灰尘、各种垃圾,对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还受到交通事故的严重威胁。

  环卫设施陈旧,服务手段落后。基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落后,垃圾收集主要还是依靠垃圾桶、垃圾房。机械清扫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等都较低。机械化程度低,科技含量少,服务手段落后,大多还是大铁锨装垃圾,大扫帚扫马路,服务手段原始。机械设备更新难度大,不但提高了运行成本,还影响工作效率,同时存有较多的安全隐患。基层环卫部门专用机械和设备一是机械化作业程度低;二是更新周期长。大多数机械车辆和设备都处在老化陈旧状况,严重超出使用期限,车况较差,安全系数小。

  卫生服务费征收困难。卫生服务费征收困难不但影响了环卫部门的经济收益,更制约了环卫工作的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都已明确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清扫、运输和处理废弃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因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不论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既不委托环卫专业单位,自己也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大多环卫部门出于职能原因,无偿承担了本应由社会和公民自行解决或有偿进行的环卫服务。

  自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农村以其特殊的区位优势、特有的经济结构,在全国农村中率先达到小康水平。但同时由高速的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对卫生与环境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的____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生产、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其中“村容整洁”就是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根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建设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这个良好环境,既包括社会人文环境,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实现中央提出的“村容整洁”要求,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切实保护与维持农村良好生态环境,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环境卫生的落后面貌,已成为建设现代文明农村的迫切问题。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卫生村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村容村貌整洁,居住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展现了新农村美好的生活景象。但由于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覆盖面广、动态性强、反复性大,我市农村环境卫生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少乡(镇)的卫生脏乱差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治理。这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极不适应。

  ____9年下半年开始,我们组织调研组,用了近一年半时间,对我市____、____、龙门、惠东四个县(区)八个乡镇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了调研,通过现场走访、座谈、查看资料等方式,着重从环境卫生组织管理情况、清扫保洁机制、经费投入情况,街镇主要街道及农贸市场卫生、公共厕所卫生、村镇垃圾收集清运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困难等方面,了解了目前我市农村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先后到我省高要、江西安远、寻乌等地学习取经,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调查中我们发现,以____秋长为代表的不少街镇,通过将环卫业务由街镇向农村延伸,大大改善了乡镇环境卫生面貌,使环境卫生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相得益彰,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围绕建设优美、舒适、协调和谐的人居环境,以提高村基础设施水平为重点,近几年来,不少村镇逐步配套完善了村里的道路、排污、公厕、垃圾清运车、垃圾池及垃圾填埋场等基础设施。仅____秋长就投入250多万元,购置6辆环卫车,150辆手推垃圾车,新增350个垃圾桶,改建垃圾堆放池45个。

  (二)环境卫生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大部分街镇均设立了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加强了环卫队伍的建设,实现“一村一环卫队伍”目标。如____区自____8年以来,在全区102个行政村建立了环卫队伍,每村至少聘请2名卫生保洁员,由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0元,不足部分由街镇自行解决。

  (三)综合整治清扫保洁措施落到实处。____区以“三清三化”(清污水、清淤泥、清路障,卫生洁化、家庭美化、环境绿化)作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综合措施,实行环境卫生分片管理,定地段、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将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任务包干到人,一日两清扫,全天候保洁,确保垃圾定点堆放、定时清运、日产日清。另外还通过签订责任状,实行“门前三包”,约束门店、摊点经营者的卫生行为。在坚持抓好经常性环境卫生管理的同时,该区还将每月农历初一定为“美化家园日”,由村镇干部组织群众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在乡镇中心区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被纳入街镇管理的范畴当中,由环卫部门负责;二是绝大多数远离中心区的行政村,环卫部门鞭长莫及,环境卫生管理处于 “空白”的状态,没有固定经费,没有固定人员、没有完善的制度。导致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很大一部分街镇没有将农村环境卫生的改善与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只重视经济指标的发展,忽略人居环境的打造。加之街镇政府其他工作繁重,从而导致对农村环境卫生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大,实际效果较差。

  二是管理体制不完善。部分区县还没有完善自上而下的农村环境卫生三级管理部门,尤其对中心街镇以外的偏远村镇缺少相应的技术指导,主要依靠村、镇自行管理,没有统一规范的技术和管理体系。以致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三是长效机制不健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街镇的环境卫生管理仅建立了几项基本的清扫制度,在长效管理的机制建设上显得非常薄弱。比如对清扫保洁人员的考核、对各项环境卫生指标的检查评比、对群众反映卫生问题的处理等机制均未建立。管理时紧时松,脏乱差问题时有反弹。

  目前,我市市政建设均由区县财政投入,而街镇除了部分主要道路由区县财政拨款建设之外,其余基础设施建设绝大部分是由乡镇财政自行负担。由于乡镇财政本身较困难,需要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因此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显得力不从心,从而造成了乡镇农村环境卫生硬件投入的严重缺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体现村容镇貌的基础设施不足。不少乡村道路仍是泥沙路面,每逢下雨泥泞难行,下水道不足或不通畅,以致污水横流,影响市容卫生。

  二是没有规范的垃圾收集系统,不少乡镇还没有统一布点设立集中堆放垃圾的垃圾桶或垃圾池,使生活垃圾不能做到日产日清,村镇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等处垃圾随地堆积,有的村民将垃圾堆放在田基或房前,有的倒入河道岸边任雨水冲走。有的乡镇虽有垃圾收集点,但为敞开式设计,起风时垃圾满天飞舞,下雨时垃圾臭气熏天。尤其对死禽、死畜未经消毒集中填埋处理,易引起疾病传播。

  三是公厕建设不足,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低,本次调研中发现不少乡镇厕所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直接外排;或者虽有化粪池,但设计不合理,无法达到无害化的要求,而且粪便滤液下渗,严重污染环境。

  规划滞后,村镇新房建筑缺乏统一规划,零星分散,建房与道路、排水、公共场所、公益事业设施极不配套,影响后续建设与发展。(三)农村环卫管理工作任务逐年加重,环卫工作人员严重缺乏

  随着乡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各乡镇普遍存在现有环卫保洁力量和能力不足的困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乡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压力更加突出。环卫人员任务加重,收入却无法增加,影响环卫人员的积极性。各乡镇因经费限制,无法增加环卫人员。另外,环卫设施落后,清运工具破旧,使环卫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绝大部分乡镇缺乏对卫生法规的宣传、健康教育的普及和健康促进的推广,村民自觉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积极性不高,环境卫生意识淡薄,对垃圾的危害认识不够,乱扔杂物、乱倒垃圾、乱泼脏水、随地吐痰、故意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现象严重,导致生活环境恶化,影响村容村貌。

  调研中我们还发现,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村垃圾构成也如城市一样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塑料袋和塑料薄膜的大量使用,丢弃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垃圾中不可降解物所占的比例迅速增加。而村民处理这些新垃圾的方法一般就是深埋,或是把废品垃圾燃烧掉,或者干脆将河塘等当成 “天然垃圾场”不做任何处理随意堆放,这些未经任何处理的垃圾,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影响了村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一是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局限和经济体制条件的制约,基层政府提供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能力非常薄弱,缺乏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现有设施条件,加之缺乏有效的公共服务投融资机制和政策,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比较落后。以致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反弹性大,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农村与城市统筹发展脱节,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无政府状态。农村大部分地区环卫机构不健全,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卫队伍,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环境卫生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是部分乡镇基层领导对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认识不足,他们以发展经济为首要目标,比较看重有形的经济利益,而往往忽略潜在的环境危害。在他们看来,只要经济发展了,一切问题都能解决,环境卫生好坏无关紧要。

  四是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素质总体较低,他们对于卫生的保护认识仅限于自家的范围,而普遍缺乏环境卫生意识,尤其缺乏公共卫生意识,没有爱护和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自觉性和自律性差,加上一些不卫生的传统生活习惯,使农村的环境卫生工作很难开展。

  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是很多地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我市____秋长、肇庆高要等不少地方在这方面都有了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近年来,高要市委、市政府为彻底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以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网络系统为突破口,切实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实施,大力开展以“四有一无”(“四有”既有一批环境卫生基础实施,有一支专业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有一个科学合理的乡镇、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一无”既街镇、农村村内和周边,辖区内国、省、县市道两侧,主要河道、水体及岸边无暴露垃圾、陈旧垃圾)为内容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作为事关民生的大事来抓,作为顺民意、暖民心的德政工程来抓。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四套班子”成员全体参与,深入村镇,挂钩蹲点,现场调研,现场指导,抓落实,抓整治,形成了农村环境卫生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使整治工作能迅速有效地在全市得以推进。

  (二)斥资千万力推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改善进程。高要市按照“政府补助、农民自助、部门扶助、社会赞助”的原则,采取市财政补一点、村组集体收入拿一点、市场运作筹一点、社会人士出一点、工商企业捐一点的办法,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投入格局,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尤其是改变以往传统做法,以奖代补,市财政安排了近千万元资金按各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得分情况按月分配扶持资金和兑现年终奖励,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三)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政府行为引导为全民行动。过去抓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往往是临时突击和被动应付的短期行为,总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卫生面貌。高要市政府通过主动调控,以“千村万户”环境卫生为切入口,狠抓农村环境卫生改善,扎实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整治带来的成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了他们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通过舆论监督,对整治措施不落实,环境卫生状况差的村镇进行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关注,督促相关村镇进行整改,形成了环境卫生整治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因地制宜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各村镇不同的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区域环境,高要市给予了相对灵活的处理办法,使全市形成了多元化的环境卫生整治模式。各村镇都建立了环卫队伍,配备了环卫人员,制定了环卫制度,完善了环卫设施,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纳入了基层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内容,实现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从短期应付向长效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谋划的转变。

  我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与管理应以完善环卫设施为重点,以建立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为核心,以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为目标,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努力建设清洁卫生、环境优美、文明向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1.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尽快制定我市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规划,提出具体目标和措施,保证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与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健全县(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2.县、乡、村三级要签订环境卫生工作责任状,切实把加强农村环卫整治工作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定期深入农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解决;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所辖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指导,协助、指导、督促各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设施(垃圾箱、垃圾池、化粪池或公厕、垃圾中转站),配备必要的垃圾清运车辆; (2)有一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

  (1)无暴露垃圾。路边、河边、桥边、墙边、公共地段、村庄内、镇郊结合部见不到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3)无乱贴乱画。对墙壁、电线杆、门面、树上等乱张贴的大小广告、标语清理洗刷干净;

  (7)无污水横流。对所有阴沟、下水道要进行疏通,农户灶间、禽圈的污水要有排放管道和沟渠,严禁任意流淌;

  5.要加大宣传和健康教育的力度,培养村民的良好卫生习惯。指导农村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逐步改变不良卫生习惯。特别是帮助农村两委,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意识,既注重现阶段经济发展,更注重环境的长远影响,把农村发展经济与村容整洁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居住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卫生脏乱现象。

  1.采取“政府支持投入、农民自主投入、部门帮扶投入、社会参与投入”相结合的方法,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按照统筹安排的原则,将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需要,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2.市、县(区.)环卫职能部门应加大投入,将城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延伸覆盖到农村,既弥补农村公共卫生设施的不足,又能给农村提供卫生管理的技术指导。并通过中心镇、中心村,带动村容清洁的全面实现。

  3.除财政支持投入外,村级保洁经费、村垃圾中转站建设资金,以及垃圾清运费可实行镇、村二级统筹办法;村级垃圾箱(筒)、堆放点、保洁车辆等投入,以及环卫设施维修费用原则上由村级自筹为主。各村可通过合法程序制订村规民约,按一定标准向属地住户征收农村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农村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等工作经费。

  4.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加强农村村镇卫生设施建设,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各行政村要全面推进垃圾桶(袋)装化,配置好垃圾清运车辆和工具,要按照便于投放,便于清运的原则,设立一定数量的封闭垃圾堆放点,有条件的要配备清洗装置。

  5.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农村要按300人配备1名的标准设立专职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街镇要按照10000平方米1人的标准配备道路保洁人员,分片负责区域内垃圾收集运输和卫生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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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建立环境卫生管护制度。结合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和宣传,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经常性维护,形成长效的环卫保洁机制。

  2.要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督查考核体系。各村要设立专兼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定考核方案,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考核,考核结果与环卫工人的待

  遇挂钩。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月明查暗访、季度考核评议、常态化考核机制,确保整治有成效、不反弹。

  3.要建立领导挂钩包点责任制,实行乡镇领导亲自抓,村领导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4.各村要广泛发动,积极开展如“人人动手、清洁家园”等主题活动,倡导农民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形成人人参与的生动局面。

  1.要按照《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引》,建立“户集、村收、镇运”的垃圾收集网络,逐步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区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实现集中统一处置,确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率达100%。

  2.要规范农村垃圾倾倒点的设置,科学建设、合理配置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垃圾房或小型垃圾中转站);及时清运农村垃圾,有条件的村庄应实现垃圾分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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