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位法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J9九游会 九游会J9件、学位J9九游会 九游会J9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九游会J9 J9九游会附则。

学位法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一、九游会J9 J9九游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同时草案还规定,盗用、九游会J9 J9九游会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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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草案要求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